业内人士普遍认为,“会计实务信息化应用能力考试”的推出必将培养众多“高精尖”的会计人才,是财务人员成长的快速通道!在各位学员及财会人员在人生职业发展中有重大帮助,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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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编制移交清册,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、公章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薄、发票、文件、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;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,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、会计软件数据盘、磁带等内容。
本部分内容是整个会计课程的重点,在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,通常和第二、第四部分的内容相结合出现在主观题中。
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职工福利费要不要单独建账而提出的。国税函〔2009〕3号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中明确规定“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,应该单独设置账册,进行准确核算。
根据现行《会计法》规定,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:
1、手把手、互动式教学。
(1)如果分配当年240万利润,留存利润为360万,则: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(240万)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(360万),即600万。
会计分期是从持续经营假设引申出来的。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时间上来看是连续不断的,但会计为了定期确定损益和编制财务报表,对比同期差异,及时为使用者提供信息,就必须人为地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划分成若干期间。
4月1日,我国首部会计培训与测评标准——《会计实务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与测评规范》标准即将正式施行。在业内人士看来,该标准的制定、实施,有望推动我国传统会计人员向管理型会计转型升级,帮助企业提质增效。
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、盖章,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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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2: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,如伪造背书签章、承兑签章。
(1)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。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,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,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。
(2)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,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。但是,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必须承担民事责任。
(3)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,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。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,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,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、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,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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